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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宏帆集團各級領導人員行為,促進其廉潔從業,防止發生腐敗行為,切實維護國家、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推動公司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和《重慶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0〕4號)等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黨員、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統稱公司管理人員)。
第三條 公司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不得違反決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細則
第四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決策程序和規定的行為:
(一)按照上級黨組織、公司黨委及本單位黨組織議事規則等規定,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和參與決策的企業重大事項,未經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和參與決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規、上級單位規定和本單位的工作規則、決策程序,應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企業重大事項,特別是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按照規定應由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重大問題,未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未按“廠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公開企業重大事項;
(四)個人或少數人改變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復議,或臨時動議討論決策重要事項;
(五)其他違反決策程序和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人事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公司領導人員的提拔任用未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定,未書面征求同級紀委意見;
(二)后備領導人員的確定未經公司集體研究決定;
(三)在領導人員任免工作中,違反原則說情;
(四)未執行領導人員回避制度;
(五)未按規定報告公司和領導人員重大事項;
(六)違反公司規定調配和聘用員工;
(七)管人、管錢、管物等重要崗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崗位交流;
(八)其他違反人事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規定的行為:
(一)工程立項、項目開工未履行審批程序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
(二)工程建設回避監察、審計和財務等部門的監督;
(三)不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或利用職權指定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使用未達到資質等級要求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四)工程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簽訂相關合同;
(五)不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
(六)不經審批程序而擅自變更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
(七)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項;
(八)不按程序和規定進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九)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審計和竣工決算;
(十)其他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違規開設銀行賬戶或違規調撥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不按財務預算管理規定使用資金;
(三)違規對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預付款、緩收或減收預收款項;
(四)不按程序和規定擅自提供擔保;
(五)越權或違反規定報銷費用;
(六)違規核銷不良資產;
(七)違規處置企業資產或違規進行企業資產交易;
(八)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不按批準計劃采購物資;
(二)不按程序和規定進行招標采購;
(三)不按規定報公司集中采購;
(四)在物資采購中,購買假冒偽劣產品或價格明顯偏高、數量超過實際需求量較多;
(五)越權采購或處理物資;
(六)不按程序和規定對采購的物資驗收入庫;
(七)不按批準計劃和程序領用物資;
(八)不按程序和規定回收、處理廢舊物資;
(九)其他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或濫用授權對外簽訂合同;
(二)在合同簽訂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資質和資信審查;
(三)未按規定辦理合同會簽、審查、批準程序;
(四)用行政命令強制簽訂合同;
(五)對方違反合同約定,應追究其違約責任而未追究,且無正當理由;
(六)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營銷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利用職權故意刁難客戶,向客戶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讓客戶承擔不應由客戶承擔的費用;
(三)利用本單位的供銷渠道和網絡買賣商品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取利益;
(四)產品銷售質量和計量差錯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產品銷售價格未按公司規定審批;
(五)擅自降低產品售價、放寬付款方式和增加售后服務;
(六)其他違反營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不按規定保證安全投入,或將安全資金挪作他用;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或假報,不到現場指揮搶險救災或搶險救災措施不力;
(三)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不得有違反下列職務消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擅自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或娛樂設施;
(二)用公款大吃大喝、進行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消費、娛樂活動(公司部門與部門之間參觀、學習等交流活動,只能在公司食堂就餐);
(三)超標準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四)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
(五)個人參與由合作單位組織的宴請、娛樂等消費活動;
(六)收取現金(含電子)紅包、禮券、消費卡等任何形式的物品;
(五)其他違反職務消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職責和查處權限
第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負責人為企業實施本細則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將貫徹落實本細則的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并負責本單位廉潔從業的領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工作制度和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二)領導和組織對腐敗案件的查處。
(三)定期檢查、分析和總結本單位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針對群眾反映和工作現狀,完善措施,改進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是查處違反本細則案件的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對案件的查處。
第十五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廉潔自律和本細則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
(一)對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紀委委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由中共宏帆集團紀委牽頭;總部中層管理人員、公司所屬子公司中層干部及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行為,由公司紀委辦公室牽頭,公司紀檢監察部及相關部門參加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公司黨委會議審定后執行。總部其它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行為,由公司紀委辦公室牽頭,公司紀檢監察部及相關部門參加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公司紀委審定后執行。
(二)對各單位中層及以下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公司黨委會或紀委會審定后執行。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進行查處:
(一)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追究責任,是中共黨員的同時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與紀律處分合并使用。
(三)對違反本細則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中所稱“重大決策”主要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決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企業的經營、發展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大技術改造、重要技術引進方案;公司財務預決算、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獎懲;企業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廢除;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涉及公司員工工資、獎勵、住房、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本細則所稱“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單位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和崗位變動;本單位中層及以上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本細則所稱“重大項目安排”主要指:
(一)各單位每年上報的項目經營計劃的安排,以及項目重要節點實施計劃的安排。
(二)由公司納入規劃的新開發項目及老開發項目,和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規規定必須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外的其它項目的安排。
(三)由公司或受公司委托自行組織招標確定的招標項目的安排。
本細則所稱“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指:公司《投資管理規定》的投資性支出。公司所屬各單位資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公司紀律檢查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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