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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保證宏帆集團黨委會(以下簡稱“黨委”)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 《中華人們共和國公司法》 、 《宏帆集團章程》 、《重慶宏由實業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黨委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黨委會議議事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治方向的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第一要務,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線路、方針、政策在宏帆集團(以下簡稱“公司”)得到貫徹執行。
(二)堅持群眾路線的原則。黨委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應廣泛聽取群眾和相關方面意見,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利群、支持和擁護。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黨委議事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討論問題,做出決定。黨委對生產經營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堅持民主集中的原則。黨委工作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重大問題須經黨委會議集體討論,形成決議,分頭負責。黨委會議在討論問題時,應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
(五)堅持科學效能的原則。黨委議事紀要符合規則、程序,又要注重效能、效率。召開會議前,應充分做好交流、溝通、文件、議程等準備工作;會議討論的議題應有計劃性,集中精力研究預定的議題,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的問題。
(六)堅持保密制度的原則。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議事過程中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三條 公司黨委會研究和決策的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的事項;
(三)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五)涉及全局性、長期性的企業文化、思想政治工作、 黨建工作、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的事項
(六)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策的事項。
第四條 公司黨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公司在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參與決策的事項。
第三章 議事程序
第五條 黨委會議題應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黨委辦公室在黨委會召開前應收集黨委委員的議題,報黨委書記確定,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由黨委副書記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后,一般不再變動,如無特殊情況,不得臨時動議。
(二)議題中屬于向黨委匯報的事項,匯報人應事先準備好簡明扼要的匯報提綱,并提出供黨委會參考的意見或建議。
(三)黨委會議議事過程中,一般不插入臨時議題。如遇急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是否列入議題。
第六條 黨委會議按下列程序準備:
(一)確定黨委會議的議題和時間、地點,并由黨委辦公室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黨委成員參會。
(二)黨委討論的書面材料,需會前傳閱的,由黨委辦公室提前安排黨委成員傳閱。
(三)需經黨委討論做出決議、決定的事項,黨委辦公室應按要求擬出決議、決定并按程序正式簽發。
第七條 黨委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黨委書記應根據會議議題和內容確定會議召開的方式,即: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等。
(二)參加黨委會的成員為:黨委委員、涉及決議、決定事項的相關人員;參加黨委擴大會議的成員為:非黨委委員的公司經營班子成員、公司總部各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經營班子成員、與議題有關的人員等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充分發表意見,但無會議表決權。
(三)黨委會議事時,如有小涉及到本人及直系親屬、近姻近親關系等利益問題時,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辦公室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負責記錄。
(五)黨委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半數以上方可有效。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前請假。
(六)黨委會議事應一題一議,每項議題由書記或委員逐項闡述,也可由列席會議有關人員作必要的匯報、說明或補充,并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
第八條 黨委參與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委會先議。黨組織召開黨委會,對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黨組織發現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黨組織認為另有需要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重大問題,可向董事會、經理層提出;
(二)會前溝通。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尤其是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會上表達。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
第九條 討論和決定
(一)黨委會決定重大問題時,黨委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集中多數人意見,提出表決事項,有到會的黨委委員表決。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討論重要議題,黨委會通過決議,須得到應到會半數以上委員贊成方為有效。
(二)遇到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持不同意見者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表決,在進一步調查研究或充分醞釀后再議。
(三)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的情況及時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明確的意見,在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后,形成會議決定。
(四)討論干部任免時,人選必須經相應部門考察后提交會議。如原擬人選被否定,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五)表決情況由會議記錄人員如實記錄,按照規定保存。
(六)會議結束后,黨委辦公室應根據會議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相關責任部門、下屬單位應草擬文件,經黨委書記書記或者委托的副書記簽發。
第四章 會議紀律
第十條 黨委委員對會議提出的決定、決議可以有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也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未改變決定之前,必須執行黨委做出的決定,任何個人都無權改變黨委的決定、決議。會后不能發表與集體決定相悖的個人意見。
第十一條 需提交黨委會決策的個別重大問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研究,可經書記或書記委托某一名黨委委員征求其他黨委委員意見后先行辦理,但事后需及時向黨委會匯報,并作出工作記錄。
第十二條 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如遇到新的情況確實不可能按原決定或決議執行時,應及時提交黨委會復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征得多數委員同意后作出適當調整,但應提交下次黨委會認可。
第十三條 會議作出決定、決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對重大問題應召開黨委會議進行復議,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四條 重大問題決策后,黨委要加強組織協調,動員和組織各支部和廣大黨員執行決定和決議,保證決策的順利實施和有效執行。
第十五條 黨委委員應自覺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定期向黨委匯報各自執行決定、決議的情況。黨委要對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在黨委會或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通報。
第十六條 會議討論的事項,應按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進行傳達;未經授權,不得將黨委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個人發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對違反規定者,應嚴肅批評,追究責任,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黨委會議記錄一般不得查閱。必須查閱時,應經公司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批準。黨委辦公室負責保管近三年的黨委會記錄,超過三年的記錄立卷移交公司檔案室,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八條 黨委會議上分發的材料,應按規定收回的,會議結束時黨委辦公室應及時收回。
第十九條 黨委任何成員都不能代替黨委決定重大問題,凡重大問題沒有按本《議事規則》規定而擅自決定并造成重大失誤和損失的,應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委及其成員遵守和執行本《議事規則》的情況,應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報告的一項內容。對執行中存在的不足,應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措施,加以改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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